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二八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傷害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檢具相關證據(傷單及相關人證),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二八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傷害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檢具相關證據(傷單及相關人證),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