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О八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及侵占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高明發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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