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侯慶鐘 被告 侯竅嘴
侯清枝 侯各全 葉文種 葉文引 葉文卿 葉文典 侯各添 侯托 侯百生 侯福全 侯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8,241,826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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