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被告 侯志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9號,被告侯志誠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侼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