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侯慶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竅嘴 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63,600,1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41,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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