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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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侯慶鐘 被告 侯竅嘴 被告 侯清枝 被告 侯各全 被告 葉文種 被告 葉文引 被告 葉文卿 被告 葉文典 被告 侯各添 被告 侯托 被告 侯百生 被告 侯福全 被告 侯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最後一行有關「,本院亦無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亦無從確定本件應為判決之範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有前述情形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地二、項最後一行有關「,本院亦無從」之記載,顯有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但無影響於裁定本旨,依前開法條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