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豐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22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游豐隆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游豐隆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與行為擔,於民國104年8月14日凌晨某時許,由游豐隆駕駛車牌號碼號不詳之租賃小客車搭載該男子,前往新竹市○區○○○○街○○號對面停車場,由游豐隆在旁把風,而該男子則持無證據有殺傷力之不詳器物破壞 許栢源 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後,再和游豐隆一起進入該車內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得手後,旋由游豐隆駕車搭載該男子逃離現場。嗣經許栢源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豐隆所犯竊盜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游豐隆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偵卷第45頁至第47頁、第56頁、本院卷第37頁、第4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許栢源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3頁至第4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查核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生字第1040079861號鑑定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14張(偵卷第5頁至第8頁、第10頁、第12頁至第18頁)附卷足憑。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豐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間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科素行,仍不知戒慎其行,且正值青年、不思己力正當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手段、犯罪參與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兼衡其高職肄業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被告行為後,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105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確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並非刑罰(從刑),是以就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相關規定,核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財物已分配者,固應依法院認定之各人分得之數諭知沒收,然倘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或部分未分配或無法分配者,各人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裁定參照)。經查,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共同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總價值為新臺幣1萬7,100元),均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總價值為1萬7,100元】
┌──┬────────────┬───────┐│編號│名稱│價值(新台幣)│├──┼────────────┼───────┤│一│現金│100元│├──┼────────────┼───────┤│二│GPS(廠牌:GARMIN)1臺│2,000元│├──┼────────────┼───────┤│三│車用音響1臺│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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