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秀專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
羅子俞 律師被告 陳桓斌 上列被告陳桓斌因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14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羅國鴻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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