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炳文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炳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