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原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原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凱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凱玲於民國100年間,向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象公司)購買數位學習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萬1,280元,並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期數自100年10月5日至103年9月5日,共36期,每期需繳納1,980元,雙方並約定若逾期未繳納,其他部分視同到期。爾後,音象公司另與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簽約,將上開債權讓與告訴人仲信公司。嗣因被告田凱玲未依期限繳納款項,告訴人仲信公司遂於101年間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於101年8月22日以101年度小上字第23號判決被告田凱玲應給付告訴人仲信公司7萬1,280元,告訴人仲信公司循民事途徑,於101年10月26日取得確定證明書,得作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詎料,被告田凱玲竟於告訴人仲信公司取得執行名義即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告訴人仲信公司之債權,於102年1月28日,將其所有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建號為2564號,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街○○巷○○號3樓)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不知情之寶祐辰,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仲信公司之債權。嗣因告訴人仲信公司承辦人員於102年2月21日調取系爭土地、建物登記資料,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案件,依刑法第
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仲信公司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03年1月2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號和解筆錄1份、本院電話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審原易字第34號卷第49至5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