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倪愷揚 (原名 倪福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A女、A女之父、母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