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黃信傑 被告 邱建旻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蔣彥威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