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昌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係票款或承攬報酬。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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