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華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盈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