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代理人 張秀珠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肆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肆仟玖佰捌拾伍元││├────────┼─────────────┼──────────────┤│第一審送達費│肆佰伍拾捌元│繳交郵票六百六十二元,退還郵││││票二百零四元。│├────────┼─────────────┼──────────────┤│本件程序費用│零元││├────────┼─────────────┼──────────────┤│合計│壹拾萬零伍仟肆佰肆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