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87號
原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汭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8
13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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