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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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4號
原   告  朱柏軒
被   告  陳子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
不存在,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縣○○市○○里○○○
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4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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