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其泉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