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其泉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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