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