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勝汽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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