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艶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冠技制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