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陳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林景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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