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建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八五號拋棄繼承事件、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九九號拋棄繼承事件之全部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3年度繼字第285號拋棄繼承事件及93年度繼字第299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林燕倉 之債權人,為了解前述案件之情形,以第三人身分,聲請准許閱覽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林燕倉之國民現金申請書、貸款融資查詢表(載有訂約金額、現欠數額等事項)、林燕倉之戶籍謄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上開二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林燕倉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事件之卷內文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