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8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張珮如 被告 曹建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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