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249號原告 王品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啟安 (誠鴻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江啟安(誠鴻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回復原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3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究係以江啟安或以誠鴻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為被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暨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該裁定業於同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幸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