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榮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8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徐榮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本案扣案之殘渣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2),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06040053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106年度毒偵字第866號偵卷第70頁),而該殘渣袋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足認該殘渣袋亦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