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37號再審原告 葉靜純 (兼 洪筠柔 之承當訴訟人)再審被告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已107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茲已經過相當期間,再審原告迄未依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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