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棍原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3年1月10日103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7年1月26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