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8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1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於民國106年11月2日被查獲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被查獲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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