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志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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