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睿昇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是否應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江宗祐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