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易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上訴人 莊璧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REUTERSLIMITED)法定代理人 卞志祥 (PIEN,GHIH-HSIANG)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賴志豪 律師 詹傑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