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COSMINCONSTANTINBARBU
PETREGABRIELIULIANALEXANDRUCIOT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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