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06號抗告人 陳忠信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即抗告人因犯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竊盜二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檢察官以抗告人所犯二罪符合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而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因本人近遭公司無預警裁員,無力繳納該筆易科罰金之費用,家中又有體弱之母親及女兒需抗告人扶養,為此請求法院再給抗告人一個機會云云。
三、經查:原審所裁處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屬合法允當,並無任何瑕疵可指,茲抗告人徒以個人及家庭因素為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可採。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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