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原告0000-000000(甲女)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被告 曹維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7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雖經本院於107年1月31日撤銷改判,仍判處被告部分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本庭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以現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秋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