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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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再國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家安全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上訴,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6,00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200元,第三審裁判費1,021,2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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