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2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3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認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論旨,徒求減刑,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不當,惟查原判決量刑時已審酌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起訴、判刑,竟不知悔改,再施用毒品,惡性較重,及其施用毒品殘害自身之健康、犯罪之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知所悔改等一切情狀,其量刑至臻允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魏新國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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