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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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其竟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經屢次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而認於緩刑期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情節重大,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附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一號執行卷宗,認受刑人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者之命令之應遵守事項,且屬情節重大,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