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四號敬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右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蔡崇義」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董武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記載審判長法官「董武全」,原判決正本則記載為「蔡崇義」,顯係製作正本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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