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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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號G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甲○○,對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所為詐欺案件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該案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而於九十三年三月廿五日,以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二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上訴,有本院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二號裁定正本在卷可憑(詳本院卷一四二頁)。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所提抗告,依首揭規定,顯屬不得抗告案件。依此,抗告人對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廿五日駁回其上訴裁定,提起抗告。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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