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
被   告  張博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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