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105號
原   告  陳錦珠
被   告  魏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魏玉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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