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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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逾一期者加計違約金300元整,逾二期者加計違約金400元整,逾三期者加計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2月起,分120期,利率7%,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150,683元(占協商債權0.68)、、信用卡款71,561元(占協商債權0.32),總債權金額為222,24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4年12月19日,餘欠信用貸款78,529元、信用卡款本金36,95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本債權人僅先就信用卡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另行敘明。
(四)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