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家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家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拍字第16號聲請人 蘇志成 律師即被繼承人 余庚 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所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應更正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