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 吳蔭治
何國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金溪 律師
王福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嘉仁 、 鄭淑華 ,丙○○及其法定代理人 楊忠發 、賴沛晴,丁○○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文增 、 馬麗真 ,戊○○及其法定卞美玲,己○○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宗團 、 薛月嬌 ,庚○○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志賓 、 楊詠晴 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等人,因有去世、有離婚,故為審查是否合法送達、是否為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者,故有察明之必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顏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