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告 簡鵬翼 住新北市○○區○○路54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被告 陶希華 訴訟代理人 陳若雪
參加人 王常宇 住臺中市○○區○○街
王常旭 王泰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趙德韻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二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二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三行關於「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4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玲玉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