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倪瑞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倪○○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437條所明定;再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參照),是上訴限於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始得提起,且所謂不利益判決,是否不利益乃依該判決主文定之,如主文並無不利益,則判決理由項下雖有不利益之論斷,仍不得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倪 蔡美華 以倪瑞福、 倪甲 、倪
乙、 倪丙 為被告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分割遺產,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判決駁回訴訟在案,該判決對於上訴人即被告倪瑞福並無不利益,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即被告倪瑞福自不得提起上訴,是上訴人即被告倪瑞福提起本件上訴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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