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03號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異議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異議人 謝諒 獲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303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提經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原本。
理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30日所為102年度抗字第303號裁定,提起異議。然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謝諒獲均未在異議狀簽名或蓋章,是異議人所提起之異議,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之異議書狀原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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