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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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0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陳伯衍 被告大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學 被告 陳威樑 即 陳延超
張武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3日上午11時32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