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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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甲○○原告兼法定 吳蔭治 代理人
何國助 共同訴訟代 鄭金溪 律師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金石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黃金石,101年11月30日開庭時,經其他被告陳報已去世,故有察明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