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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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 何中宏 兼法定代理人 吳蔭治
何國助 共同訴訟 鄭金溪 律師代理人被告 陳冠霖 兼法定代理人 陳嘉仁
鄭淑華 被告 楊堃煜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忠發
賴沛晴 被告 王瑞兆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增
馬麗真 被告 黃聖鴻 兼法定代理人 卞美玲 被告 陳柏蓁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宗團
薛月嬌 被告 王詩婷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賓
楊詠晴 被告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吳啟騰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原請求新台幣1,244,593元,嗣於102年9月30日擴張請求2,734,809元,就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擴張聲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34,809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4,809元,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28,126元,扣起訴時繳納13,375元,應補繳1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顏樹文